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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新增理事在关注什么?——王荣珍教授篇 | 学刊

2016-12-17 康秉国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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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263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理事简介:王荣珍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教育厅高校本科类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基地专家,广东省“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广州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广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决策咨询专家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地方立法学。主持和参与司法部、广东省哲学社科规划、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等纵向和横向项目30余项。


1
《论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出处:《学术研究》2011年第11期


【摘要】《物权法》规定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规定造成了《物权法》体系内部的矛盾,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殊值检讨。在建建筑物是正在形成中的建筑物,不具有特定性,非独立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自建筑物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预告登记具有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保全权利、保全顺位、破产保护等效力,从而保障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请求权的实现。


【关键词】在建建筑物;在建建筑物抵押;预告登记;设立登记;


2
《土地空间权之空间概念与性质》


出处:《嘉应学院学报》2011年第04期


【摘要】:土地空间权的"空间"应界定为在土地分层利用中,能为人所支配,可通过长、宽、高进行度量的土地上下特定空间,包括离开地表之空中或地中横切之断层空间,以及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但不包括外层空间、具有通航自由的上层空间、极深的地下空间以及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空间。空间是物权法上的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关键词】 土地空间权;空间;土地;


3
《夫妻财产共有权取得的<物权法>适用问题》


出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10期


【摘要】《物权法》与《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制度上存在不一致,引起了法律适用的争议。在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方面,《物权法》与《婚姻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婚姻法》对于夫妻之间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有明确规定,对此则不能适用《物权法》。但是《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共有权对外效力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对此,则应依《物权法》,即未登记的夫妻财产法定共有权或未登记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夫妻约定财产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外,不动产登记簿具有优先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共有权;取得;物权法;适用;


4
《试析<物权法>车位(库)归属规则》


出处:《暨南学报》2009年第05期


【摘要】:《物权法》关于车位(库)的权利归属界定不清晰,在法律实施中有诸多问题亟待研究。除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地面车位归属业主共有外,未计入容积率亦未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的车位(库)应归属业主共有,否则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未计入容积率,有独立土地使用权的地下车位(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对于归属明确的车位(库),开发商、业主、非业主可以在首先满足业主需要限制下进行约定;在出售和出租的方式上,应赋予业主选择权。


【关键词】物权法;车位(库)归属;业主共有;约定;


5

《论物权变动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范围》


出处:《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05期


【摘要】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等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何谓善意,不得对抗之第三人究指何人等问题极易产生疑义,颇值研究。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之外的,与争议当事人从同一当事人处继受争议标的物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并对其权利进行了有效公示的人。然而,对于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未登记亦得对抗;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登记亦不得对抗。


【关键词】物权变动;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6
《住宅小区车位(库)流转制度探析》


出处:《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05期


【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从所有权或租赁权取得的法律事实角度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的出售、附赠或出租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过于简单、概括,尚有缺漏,难以有效解决我国车位(库)流转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此,可借鉴各国家和地区立法,在《物权法》中明确车位(库)归业主共有或开发商所有,同时,可根据车位(库)属性的不同设计相应的流转制度。


【关键词】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流转;


7
《论对<物权法>第74条第1款的理解与适用》


出处:《法律适用》2008年第09期


【摘要】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规定仅是原则性的宣言,过于概括,在法律适用中亟待具体化。本文试图对该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适用中涉及的“业主”、“需要”、“首先满足”等问题的理解加以探究,进而提出较为合法、合理、合情,便于操作的适用建议。


【关键词】建筑区划;所有权人;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条例;管理规约;法律适用;共有权;优先购买权;买卖合同;住宅所有权;


8
《规划许可建筑采光权纠纷的法律问题》


出处:《行政与法》2006年第10期


【摘要】规划许可建筑因有合法的外衣,与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采光权纠纷具有特殊性。建筑取得规划许可不应成为加害人采光权侵害的免责事由;规划许可建筑影响相邻不动产采光超过受害人通常的忍受义务,构成采光权侵害;对采光权侵害的民事救济方法主要有物权法上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


【关键词】规划许可建筑;采光权;采光权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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